文/图 羊城派记者 赵映光 通讯员 马丽堃 陈冬童
因车辆尚未到站,乘客要求半途下车时遭到了司机的拒绝,该名乘客竟动手给了司机一巴掌,结果该名乘客不得不为其冲动而承担法律结果。记者从汕头市潮阳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宗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案件中为泄私愤掌掴公交车司机的六旬老汉刘某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刘某贤服从一审判决,判决已生效。据悉,这也是汕头市首宗乘客袭击公交车司机获刑的案件。
据了解,今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刘某贤在潮阳区海门镇莲花峰公交车站登上一辆公交车准备返回潮阳中心城区,当时车上约有20名乘客。当公交车途经潮阳城区某路口时,刘某贤要求司机陈某停车让其下车,因车辆尚未到站,司机没有理会,双方遂发生口角。
随后,在陈某将车辆以时速16公里左右的速度驶入东山大道桃园市场公交站时,刘某贤用手扇打了陈某的脸部。陈某被打后将车辆停下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刘某贤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今年7月26日,潮阳区检察院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贤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扇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贤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案发后其本人及亲属已向被害人陈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贤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今年初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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