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投资咨询公司员工李某违规向女大学生发放贷款,并多次逼迫女大学生开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规向女大学生贷款
多次逼其开房
李某今年38岁,山东济南人,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淄博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此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涉嫌犯强奸罪,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6月28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5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2016年10月,淄博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员李某通过给被害人、山东某职业学院淄博校区的在校大学生边某拍摄裸照,以“裸贷”方式借给边某6000元钱。因边某无力偿还贷款,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份期间,李某以公开被害人裸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肉偿”贷款利息。李某以此手段逼迫被害人边某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边某先是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重处罚。
临淄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边某的陈述、个人借款申请表、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辩护人:
被害人为折抵债务自愿开房
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公开其掌握的被害人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违背自己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临淄区人民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的理由是: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一是他没有使用裸照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原审采信的电话录音是被害人拼凑伪造,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李某的辩护人以相同意见为其辩护,另提出:上诉人李某仅有威胁被害人偿还借款的行为,被害人系自愿通过发生性关系为交易折抵债务;电话录音是在双方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后所录制,上诉人为被害人提供手机是方便向被害人催款,均不能得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被胁迫的结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明知被害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故意以“裸贷”方式向仍为在校大学生的被害人出借款项。被害人没有还款能力不能还款,上诉人李某以公开其拍摄的被害人裸照等相要挟,给被害人施加压力,多次迫使被害人到其开房的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肉偿”借款利息,其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上诉人李某对给被害人拍过裸照、提出“肉偿”借款利息、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予以供述;被害人陈述系受上诉人胁迫发生性关系,其多次陈述稳定,且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李某宾馆住宿记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9月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华商报(记者:陈有谋),人民网
本期编辑:崔鹏、郑薛飞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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