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胡剑敏 李佳
北京某影像公司将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称后者在其官网上使用了一张图片构成侵权。北京某影像公司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专用章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不过在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图片作者信息、图片高精度原图、首次发表时间和发表方式等证据予以佐证时,影像公司未能举证。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对这宗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某影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北京某影像公司就是图片的著作权人,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北京某影像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一张图索赔上万元
原告北京某影像公司诉称,其是国内图片销售平台的主要供应商,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影像公司持有的编号BVS-P0****14图片相一致,该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某影像公司并未许可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摄影作品,后者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某影像公司侵权赔偿金7000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被告称遭遇恶意索赔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其没有侵权故意,涉案图片无版权声明,也无水印标注著作权人,在收到传票之前并无任何可获得涉案图片著作权信息的途径,其公司运营人员认为该图片是所销售产品的官方图片,故在刊登产品时予以引用。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还认为,原告方请求的赔偿额过高,有恶意敲诈之嫌。某影像公司并没有按照版权图片惯例,在图片上注明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使用等文字,也没有版权方的企业标志,且在过去五年以类似上述公开发布但未标明著作权的图片发起了近万场诉讼,有故意诱导他人使用,进而起诉要求赔偿的嫌疑。
此外,某影像公司网站显示,其每张人物图片约为14元,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某影像公司曾自证授权他人使用的人物图像的使用费为9元/张,因此,某影像公司通过诉讼索赔的金额明显高于市场价值。
总之,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北京某影像公司要求赔偿金额过高,且未给影像公司带来实际损失,无须赔偿。
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应当认定为摄影作品,本案焦点是某影像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某影像公司仅提供了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以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的是自愿登记方式,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其并未对作品的权属做实质性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仅采取备案制度,均系“自愿登记”。
因此,《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制定目的在于“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故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获得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法院指出,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不认可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某影像公司仅出具《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现某影像公司并未提交涉案图片的原件及具体信息、涉案图片实际创作者的相关情况、拍摄的过程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发表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其网站主页上亦无法获取涉案图片的展示情况,故某影像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这一初步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据此认为,对于某影像公司提出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侵权赔偿金7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的诉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今年6月2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影像公司全部诉求。目前,某影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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