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吵了,听法学专家的:图片公司"以打促买"的商业模式合法吗?
2019-04-12 22:29 羊城派 原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红认为: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并不违法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黑洞”火了,视觉中国也“火”了,引来了不少“天下苦秦久矣”的使用者的口诛笔伐和议论纷纷。

受访法律专家表示,视觉中国事件受到众人热议,很大程度上是大众对其商业模式的热议。

那么,当下一些图片公司奉行的“以打促买”商业模式是否合法?记者今天采访了法学专家。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红认为,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意义上讲,类似视觉中国这样的公司在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人的版权意识方面起到了逆向促进作用。视觉中国事件受到众人热议,很大程度上是大众对其商业模式的热议。

什么样的照片享有版权、构成作品?关永红介绍,著作权法对作品规定得比较宽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拍摄者对其独创拍摄的照片享有版权。

他举例说,一个徽章本身是从属于某个机构或组织的,但拍摄者对其以徽章为对象所拍的照片是享有版权的。

“打个比方,另一个人经你的允许对你拍了几张有创意的照片,你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拍摄者对其所拍的照片享有版权,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并不矛盾。但也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没有经过你同意而拍摄,就可能侵犯了你的在先肖像权,从而不享有所谓在后的版权了。”

关永红介绍,如果拍摄者的独创性特色不明显,简单地构图,相当于复印机一样把拍摄对象复制下来,这种情况下,拍摄者当然仍享有版权,但因独创性不明显,法律对其作品的保护程度就较低,甚至无法给予保护。

关永红说,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毋庸置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保护知识产权要在权属清晰的情况下进行,当前还存在一些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的现象——

在强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一些法人或自然人利用严格保护的形势,将自身拥有权属的和权利来源不明的作品都纳入自己的资产池,并主张对其享有利益,这至少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甚至部分构成了滥用“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广良受访时说,视觉中国对其享有权利的图片有收费的权利,对其不享有权利的图片,也应当对社会公众负有一种非常诚信的义务。如果其将没有获得授权的图片声称有收费的权利,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对于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的行为,视觉中国有寻求司法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在这方面应该冷静地看待。”张广良说。

对于一些图片公司以打官司为手段力促被诉侵权者与其长期合作的“以打促买”商业模式,张广良认为,这种引发争议的商业模式本身并不违法。

对于被诉侵权者而言,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虽然被诉侵权者有诉讼的压力,但毕竟是其作为潜在使用者自身的一种选择。“不仅是版权诉讼还是类似的专利诉讼,都应当冷静地在法律范围内考虑这个问题。”

关永红表示,当下,我国存在版权人对版权的权属揭示不明、使用者版权保护意识仍不强、配套的保护措施和打击力度还欠缺的共生现状,而让版权保护、版权意识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需要在这三方面釆取有效对策。(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图片使用“红线”在哪儿?

关于图片使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法官接受了羊城派记者采访。

问:怎样判断图片网站上的图片是否得到授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果登载图片的网页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表明某公司享有上述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有该作品著作权。

问:是不是所有图片使用都要付费?

答:不是。著作权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无需付费。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有明确的规定,通俗简单地说,未获权利人授权不要用作商业用途。

问:对图片侵权的赔偿数额,法官一般会考量哪些因素确定?

答: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时间、利用被诉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及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问:对图片网站有什么建议?

答:国家版权局已建议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崔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