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六类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
2019-07-30 20:35 羊城派 原创
支持母乳喂养

羊城派记者 罗仕

7月3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记者获悉,《草案》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同时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

2019 年1 月,雷建威等代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促进母乳喂养立法工作。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鼓励在婴儿六个月前给予纯母乳喂养,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在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补充其他食物。

《草案》同时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具体包括:设置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或者计划免疫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儿童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吕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