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曦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曦受贿人民币758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32万余元,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其判刑10年。
陈曦,1966年10月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任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棉织八部业务员、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曦在任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贸易融资方面为上海高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2015年7月,被告人陈曦收受上海高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兼董事陈某乙(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300万元。为逃避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2017年1月,被告人陈曦通过其妻子的个人银行账户分四笔将上述300万元归还到陈某乙胞弟的个人银行账户。
2005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曦利用其担任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八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提高逾期额度、减免利息等方面为广东粤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分46次收受广东粤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合计458.473985万元。
法院还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曦利用其担任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八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挪用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合计432.47398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还款。
2009年、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曦先后从广东粤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处44次索取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归还上述挪用款项。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曦受贿人民币758.473985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32.473985万元。
广州中院日前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人陈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陈曦的违法所得458.473985万元(已向法院退缴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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