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卜雅静 王雅桐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原省人大代表、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锦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黄锦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黄锦旗,男,1966年7月出生,广东省高要市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中共党员,原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锦旗伙同冼某明(已判刑)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翠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湘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某公司”)融资提供帮助,与冼某明共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锦旗分得人民币130万元,冼某明分得人民币170万元。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锦旗伙同冼某明,利用其担任翠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山翠亨新区环岛路PPP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湖南省建某工程集团总公司顺利中标提供帮助,与该公司中标业务承建单位湘某公司董事许某约定按该项目工程总造价比例收取好处费约人民币2400万元。
截至案发,被告人黄锦旗与冼某明已收取许某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3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锦旗分得人民币50万元,冼某明分得人民币380万元。
2015年间,被告人黄锦旗在中山市翠亨投资有限公司采购办公家具过程中,收受供货方中山市某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林某通过冼某明贿送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6万元。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黄锦旗向中山翠亨新区纪工委投案,并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月26日,被告人黄锦旗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锦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锦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锦旗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锦旗受贿犯罪部分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黄锦旗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锦旗与冼某明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10万元。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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