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全面清理了司法解释,废止司法解释103件。此次清理工作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此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着重强调,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时隔8年,再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清理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需求,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与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
因此,最高法全面清理了司法解释,废止司法解释103件,这也是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的又一次全面清理。
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据介绍,此次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
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据了解,此次清理司法解释着重强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5月3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周强院长着重强调,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此次清理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上述负责人称,因为认缴资本制公司法已有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废止这一批复有利于消除和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提升其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
此外,2001年为配合深化金融改革的战略决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关诉讼保全的担保、公告等内容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为了确立市场化、法治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对这个司法解释进行修订。”他表示。
来源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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