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4种情形可不予清场移交
2019-07-10 15:20 羊城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曾洁赟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的不动产清场移交工作,近日,广东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并明确了4种可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

《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在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标的物清场后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同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拍卖前对执行标的物先行清场。

就强制清场的方法和程序,《意见》规定,强制迁出执行标的物,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并明确了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

《意见》对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也作了具体说明,如执行标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不属于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或以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抵债,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情况特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要求不清场拍卖以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移交的。

同时,对不予清场的相关问题也作了明确。

《意见》鼓励执行法院探索建立专门的清场工作团队,并可以引入社会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强制清场工作,并明确搬运装卸等费用由被执行人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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