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妇借小区保安之名买房,过户时险些丢了房
2019-07-10 13:51 羊城派 原创
到底是“借名买房”还是“借钱买房”?看看法官怎么判吧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王丽美 

属于限购对象或者不具备买房资格怎么办?一些想到了借名买房,实际上隐患多多,风险重重!

广州的陈某夫妇称,夫妻俩看中了小区一套房想给女儿买,但女儿尚未成年,暂不具备购买资格,于是找此前帮过自己忙后来相熟的小区保安队长帮忙,借保安名买房,没想到等女儿长大后想办理房屋过户时,小区保安队长却称,这套房子是其委托陈某夫妇购买的,还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究竟谁是谁非?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7月10日)通报了该案的审理全过程。

陈某、欧某是一对夫妻,小欧(化名)是其女儿。三人起诉到法院,主张:2015年期间,陈某夫妇两人欲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夫妻两人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看中了一套房产,但女儿小欧未满18周岁,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

吴某是该小区的保安队长,因吴某曾为陈某处理车位事宜双方熟悉并互相取得了信任。因此陈某、欧某、小欧与吴某口头约定:陈某、欧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由吴某代持有,暂登记在吴某名下,待小欧成年后,陈某、欧某、小欧可随时要求吴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欧某某名下。

双方达成上述口头约定后,有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陈某、欧某、欧某某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并一直居住在所购房屋,房屋装修及水电等各种费用均由陈某、欧某、小欧支付。

小欧现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但因吴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协助陈某、欧某、小欧将所购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同一时间,吴某也将陈某诉至法院,主张:吴某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吴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因吴某调往了江苏工作无法亲自办理相关的手续,吴某委托陈某在购房的过程中办理各项手续,当时都是出具了委托书给陈某的。因陈某为吴某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所以吴某基于委托关系对陈某产生了全额购房款的欠款,并立下借据一张,但借据已经交给陈某,吴某没有留底原件。

吴某称,因自己欠陈某钱,所以就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交给陈某作质押。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陈某提出要使用房屋,因吴某调到江苏工作,因此吴某也同意将涉案房屋交给陈某使用,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吴某一直主张房屋的权属,也愿意将陈某出借的款项还给陈某,但是陈某不愿意向吴某返还房屋,并拒绝向吴某支付房屋使用费。吴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搬出,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吴某,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陈某、欧某、小欧主张是借吴某的名义购房,故涉案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吴某主张与陈某之间只是存在借款关系,故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陈某代为支付。

鉴于双方都不能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各自的主张,只能依据民事优势证据作出判断。从客观行为来看,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欧某、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是陈某、欧某、小欧持有,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从主观动机上看,陈某、欧某在购房时不具备在广州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而购房时小欧尚未满18周岁,需要待其年满18周岁时才具备住房购买资格,故陈某、欧某、小欧具有借用吴某的住房购买资格购买涉案房屋并在欧某某年满18周岁时再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欧某的动机。

吴某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但对于巨额的借款,吴某对借款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基本事实的陈述语焉不详,明显违反日常生活情理;另吴某对同意陈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时间、对价,以及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均在陈某、欧某、小欧手中,为何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事项不在意等事项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据此,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采信陈某、欧某、小欧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并据此判决吴某协助陈某、欧某、小欧办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欧某某名下的手续,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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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