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笔500万元定金竟循环转账回到原点,检察官挖出两宗虚假诉讼案
2019-07-04 16:26 羊城派 原创
云浮检察机关办理的广东世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韦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7月4日)召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并公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云浮检察机关办理的广东世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在该案中,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虚假诉讼,保护民营企业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广东世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股东是广州盈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清远世某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广州世某板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钰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某公司”)4家公司。

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11月17日,钟某英任世某公司董事长,陈某泉任法定代表人,冯某霞任监事。钰某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系钟某英前妻冯某霞。2015年11月18日起,伍某英任世某公司董事长。博罗县园洲金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股东是钟某(又名钟某英)、杨某锋2人。佛山市造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某公司)股东是钟某、杨某锋2人。

2014年7月23日,时任世某公司董事长钟某英在明知世某公司不具备生产木香板条件的情况下,指使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泉和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锋,分别代表双方公司签订虚假的《环保板材购销合同》。同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钟某英通过个人账户向金某公司转入资金500万元,金某公司将该笔资金作为购货定金转入世某公司账户后,立即以还款名义转至钰某公司账户,钰某公司随即以还款名义转至冯某霞(钟某英前妻、陈某泉表姐、钰某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再由冯某霞个人账户转至陈某祥、冯某妹(分别为陈某泉的父亲、母亲)个人账户,最后由陈某祥、冯某妹个人账户转入钟某个人账户的方式,造成金某公司已支付500万元购货定金给世某公司的假象。

资料图/检察日报

2015年1月29日,在钟某英的安排下,杨某锋代表金某公司以世某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为由,向云浮市云安区法院起诉世某公司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云浮市云安区法院判决世某公司双倍返还金某公司定金1000万,承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同年10月28日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案件中止执行。

此外,钟某英以同样方式,在相同的时间骗取云浮市云安区法院判决书判决,世某公司双倍返还造某公司定金1000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

2016年4月1日,因世某公司时任董事长伍某英报案,钟某英、陈某泉、杨某锋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钟某英在逃,公安机关就陈某泉、杨某锋二人提请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云浮市云安区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泉、杨某锋涉嫌合同诈骗罪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法院生效判决涉及虚假诉讼,侵害世某公司和其股东广州盈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清远世某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广州世某板材有限公司利益。

办案人员调取法院民事审判卷宗、陈某泉和杨某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经审查发现两份《环保板材购销合同》为虚假合同;调取钟某英、钟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冯某霞的人口信息资料,审查发现冯某霞是钟某英的前妻,钟某英和钟某是同一人;审查发现钟某英既是世某公司的董事长,又是造某公司和金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冯某霞是钰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和法定代表人;调取银行流水,审查发现案涉两笔500万元定金,经循环转账,从钟某英个人账户转出,最终又转回其个人账户。

云浮市检察院认为(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判决书,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环保板材购销合同》这一主要证据作出,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该诉讼行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仅违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而且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遂向云浮市中院提出抗诉。

经云浮市中院发回重审,2018年7月,云安区法院裁定撤销(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判决书,驳回金某公司、造某公司的起诉,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共163600元全额退回给世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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