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0多套住宅和车位却不还钱,还想减刑?
2019-07-04 15:52 羊城派 原创
最终减刑“难产”。目前,该案已执行到位4000多万元并返还受骗的民营企业家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韦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7月4日)召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并公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合同诈骗涉财产刑执行监督案入选。该案中,检察机关监督罪犯退回诈骗所得,帮助受害民营企业挽回损失。

2009年至2012年,马某某在与民营企业家郭某、朱某、孙某、丁某4人分别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相同产权重复抵押、伪造产权抵押证明、开具空头支票等方式,骗取郭某等4人信任,借取郭某等4人巨额款项。

马某某获得借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自行挪作他用,致使郭某等人的巨额借款无法受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害人郭某所经营的达源公司,亦因郭某被骗资金缺乏,发生经营困难。

2012年11月16日,马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逮捕。2013年1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追缴诈骗所得款项6452.6万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应返还郭某3526万元。

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2017年7月17日,省女子监狱向省法院发出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马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考核期内,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9月15日,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省女子监狱意见,并向省法院提请减刑。

2017年底,省检察院收到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在办理该案时,办案人员从卷宗材料中发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的财产性判项,除由广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到位20663.44元外均未执行,罪犯马某某申报的财产与其他材料显示不一致。

办案人员还发现,一审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郭某等人就财产性判项执行的问题多次到相关职能部门信访,但仍没有执行到位,郭某经营的达源公司因资金缺乏而停办。

省检察院办案人员经过研究分析,认为马某某有不如实申报财产、以逃避履行财产性判决执行的可能。省检察院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对罪犯马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

严厉打击诈骗犯 图/视觉中国

办案人员从原始卷宗入手,多次对罪犯、被害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讯问与询问,赴惠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博罗县民政局、博罗县法院、博罗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取证。

查明以下事实:

一是罪犯马某某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不到位。该案提请减刑时,财产性判项只由广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到位20663.44元。因暂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11日已终结执行。财产地执行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因罪犯马某某拒不配合,无法进行相关财产性判项的执行。

二是罪犯马某某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某某的财产包括11万股博罗农商行的股票、博罗玉雅居二期惠雅楼40套住宅和车位、博罗县杨村两宗面积共计18000平方米的土地、惠州惠沙堤一路滨江大道10号20楼一套170平方米的房产等。

虽然马某某合同诈骗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因罪犯马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致使财产未执行到位。通过检察机关调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罪犯马某某终于承认其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坦诚之前因为被害人郭某报案使其坐牢,其对被害人心生怨恨,故而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表示接下来愿意配合执行。

三是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配合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的条件。

2018年6月11日,马某某减刑案在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省检察院检察官当庭向省法院出具证明罪犯马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不积极退赃等事实相关证据,并提出暂不予减刑的检察建议。同年9月26日,省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对罪犯马某某暂不予减刑。

四是某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执行法官钟某确有怠于执行的行为。针对钟某工作态度蛮横、执行不力的行为,省检察院致函省法院及省监察委,建议撤换执行法官,并恢复执行该案一审刑事判决。

目前,法官钟某已被撤换,法院也已恢复对该案财产刑的执行。截至目前,该案已执行到位4000多万元,并返还受骗的民营企业家。2019年1月5日,郭某等人专程给省检察院送来“秉公执法,暖至人心”的锦旗和感谢信。(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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