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院:2018年以来共​对875名民企人员不批捕
2019-07-04 15:37 羊城派 原创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只有在符合不逮捕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捕”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韦磊

记者从今天(7月4日)召开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民营企业人员作出不批捕875人。同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案件情节、民营企业经营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对837名民营企业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以来,共对民营企业人员作出不批捕875人,其中因社会危险性不大不批捕146人,对已经批捕的民营企业人员,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58人,防止“一捕了之”。

同时,监督侦查机关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办案中尽量不采取限制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

如检察机关在办理三洲公司合同诈骗案中,主动监督公安机关不冻结公司企业账户,不查封、扣押公司生产设备和账目,相关证据以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关于慎捕问题,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介绍,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会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把关,只有在符合不逮捕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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