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老赖”限高消,广东高院:解除限制
2019-06-23 18:42 羊城派 原创
对曾经是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但在执行程序中已不再担任上述职务、不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不应纳入限制高消费范围,否则有违公平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孙欣

今天(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是广东高院近三年来,发布的第五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在先权利、引导公司治理规范化、妥善化解政企债务纠纷、盘活民营企业有效资源、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等十个方面。

其中,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在先权利、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属于首次发布。

在王某限制高消费执行复议案中,王某是福达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80%股权。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福达公司为安州公司的股东,后福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将其持有的安州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2018年,安州公司与李某、钟某证券期货交易纠纷仲裁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安州公司向李某、钟某支付97万元。

同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王某为安州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对王某操纵安州公司进行违法操作的行为处以罚款。

同年5月,因安州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李某、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安州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年9月,根据李某、钟某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认定王某为安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为安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期间仅指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王某操纵安州公司进行违法操作的期间,此后如认为王某仍是安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要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判断。

福达公司于2016年3月将其持有的安州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证监会原认定王某为安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仍是安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裁定撤销对王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像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管人员等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即可作出认定,因此对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通过更加严格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对曾经是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但在执行程序中已不再担任上述职务、不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不应纳入限制高消费范围,否则有违公平,亦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无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公正执行理念,在严格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从而避免对民营企业家及其相关企业的形象和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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