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给教师缴生育险,解雇后被判支付产假工资差额2.3万
2019-06-19 11:12 羊城派 原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公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叶其颖 唐亚玲 张静霞

广州一名音乐老师在校期间,学校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离职后她要求学校支付产假工资差额2.5万余元。

广州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学校须支付产假工资差额2.3万余元。

该案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18日)公布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唐某于2014年8月21日入职广州某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任职音乐老师。2014年8月22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实验学校未为唐某参加生育保险。

唐某从2016年12月7日开始休产假,于2016年12月16日剖腹生育一小孩。实验学校向唐某支付了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42695.04元。

2017年6月13日,实验学校以未达到学校教育教学需求为由向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唐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30日解除。唐某在收到该份通知后未再回到实验学校上班。

由此,双方发生争议。唐某要求实验学校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含生育津贴及奖励假期工资)25515.74元等。仲裁支持实验学校向唐某支付生育津贴差额3830.98元。

一审法院判决实验学校向唐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23972.96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产假工资差额的判决。

法官表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法官称,本案中,唐某的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产假(包括奖励假期)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7月2日共计208天。

唐某生育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443.06元,故其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2日期间应得的工资合计:9443.06元×7.06个月=66668元。实验学校已经向唐某支付上述期间工资42695.04元,还应向唐某支付工资差额23972.96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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