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哺乳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自动续期被判赔近2万
2019-06-18 15:32 羊城派 原创
法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文、图/羊城派记者 
通讯员 叶其颖、唐亚玲、张静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6月18日)举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八大典型案例,其中,黄某与广州某原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入选。法院通过该案表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黄某于2000年2月25日入职广州某原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公司”),双方曾签订一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工资1030元/月(实发工资2100元/月、综合奖200元至400元/月,住宿补贴50元/月)。黄某于2008年5月29日开始休产假,2008年6月11日合法生育一小孩,于2008年8月29日恢复上班。2008年12月30日,在黄某哺乳期间,制品公司通知黄某终止劳动合同,次日为黄某办理离职手续。黄某2008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7.33元。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黄某要求制品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0元等。仲裁机构裁决制品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14.66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制品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14.66元等;

二审法院判决:因计算年限问题,改判上述赔偿金等共计19866.4元。

法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法官称,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无特殊情况,双方劳动关系因期满而终止。

但黄某于2008年6月11日生产,至2009年6月11日(即小孩一周岁之日)之前,为黄某的哺乳期。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并非当然终止,而是应续延至其哺乳期满。故此,制品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通知黄某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应向黄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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