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叶其颖、唐亚玲、张静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6月18日)举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八大典型案例,其中林某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入选。法院旨在通过该案例表示,用人单位因女职工隐瞒婚姻状况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在该案中,林某于2017年4月7日入职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满工资4000元/月。
2017年6月14日,网络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邮寄送达《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林某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未婚”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两表格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同日林某签收了该《辞退通知书》。此外,林某于2017年4月23日在广州中医药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确认已怀孕,其于2017年6月9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行超声检查,检查提示宫内妊娠约13+周(胎儿存活)。林某主张其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向网络公司告知了其怀孕的情况。林某认为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女职工婚后生育,依法享有休产假、获得孕期和哺乳期待遇等权利。社会实践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以“未婚”或“暂不得生育”作为招聘女性员工条件或隐性条件的不合理现象,这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就业性别歧视,与我国的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及其立法精神明显相悖。
法官介绍,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构成、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一定程度上系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但劳动者对与工作无关、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有权拒绝说明。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网络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招聘时对林某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且本案林某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政,婚姻状况不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因素,网络公司也未提交规章制度等证明林某隐瞒已婚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网络公司以林某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