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小妹被收养,户籍登记已是别人家的女儿
高先生和太太结婚多年,两人生了大女儿高敏、小儿子高俊和小女儿高芳。
去年,高先生突发疾病去世,其生前在广州市中心区有3套房,在番禺区有1幢别墅。因去世突然,高先生并没有留下遗嘱,对其名下财产没有作出任何安排。(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高先生的父母已去世多年,按理说,其遗产应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及三个子女继承。
但大女儿和儿子认为,小妹在3岁时就被高太太的闺蜜王莉抱养,多年来一直随王莉一起生活,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息,显示小妹的户口登记在户主为王莉的户口本中,里面标注的关系是母女,所以小妹并不是高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而小妹则认为,虽然自己很小就被王莉抱养,但事实上是高先生和高太太所生,根据相关法律,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该可以继承高先生的房产。
为此,三个孩子为分房产争论不休,高太太为了平息争端,让出自己继承的部分份额给小女儿。
律师说法
近亲关系,会因收养关系成立而自动消除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高家的小女儿与王莉已经形成收养关系,那么,小妹就不能作为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高先生的遗产。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据此,如果小妹能证明自己对高先生尽到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酌情适当继承高先生的遗产。
高太太认为大女儿和儿子因为与从小被抱养的小妹感情不深才挑起事端,宁愿让出自己继承的部分份额给小女儿,也算是个大团圆结局。(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