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阅尽(羊城晚报首席评论员)
危害食品安全的涉假行为今后将受到更严厉惩罚,或将“直接入刑”。这是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披露的重要信息。《意见》提出四个“最严”, 即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并要求完善相关法规,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为确保百姓餐桌安全,近年我国一直在探索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这已不是首次提出。早在两年前,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就有了“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提法。此次中央重申这一议题,表明相关立法将持续推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典治乱,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这既合乎民意,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事实上,对有关食品制售假行为的打击,刑法等已有条款涉及,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规未把食品涉假的违法行为单列,而是融合在其他制售假行为中;二是有5万元销售额的门槛,达到此标准方可定罪。这造成对食品掺假制假的惩治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主,只有一些重大案件才移交刑事处罚。这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食品涉假违法行为入刑“有名无实”。
因此,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既可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界限,提高执法效率,亦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诚然,“直接入刑”只是有关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一部分,此次中央有关改革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了一系列举措,从食品标准到风险监管,以及处罚、问责等都提出了“最严要求”。其中有诸多亮点,诸如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同时现代食品工业生产的进步,也使得食品安全面临各种新挑战——如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令食品生产链增添源头隐患;又如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等;加之新业态、新资源的潜在风险增多等,都使得法律责任的区分,以及制度监管面临着空前的考验。凡此种种,都需在立法及惩治违法行为方面及时跟进,也需从业者自觉树立起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
对危害食品安全“ 直接入刑”,固然对从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了威慑作用,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更有针对性的法规完善,为食品安全构筑起更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让从业者不敢有非分之想、非法之念,从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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