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兴法宣
近日,广东兴宁市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该休闲中心经营者被告人刘某山、曾某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各自并处罚金人民币530906元。
2014年1月,刘某山、曾某雄在兴宁市城区某酒店三楼共同投资开设一间洗脚店,经营者登记为曾某雄,经营范围为洗脚、按摩服务。
2017年4月10日,该洗脚店变更登记为足浴店,经营者变更登记为张某裕,对外名称为某某休闲中心。
经营期间,刘某山、曾某雄雇请张某裕、黄某坚、张某彬、罗某华等人对休闲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并给张某裕等人发放工资、奖金等。
2016年开始,刘某山、曾某雄在该休闲中心以洗脚、按摩、推油等为掩护,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2017年3月至6月27日,该休闲中心从事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530906元。
2017年6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该休闲中心当场抓获涉嫌组织卖淫人员张某裕和协助组织卖淫人员黄某坚、张某彬、罗某华及卖淫嫖娼的五对男女。
2017年12月22日,兴宁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裕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坚、罗某华、张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7000元。
2018年5月11日、7月20日,曾某雄、刘某山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近日,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山、曾某雄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鉴于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