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奋斗”微信群交换卖淫女信息,广州一卖淫团伙被判刑
2019-05-16 17:29 羊城派 原创
卖淫团伙组建“蜜蜂”和“奋斗”的微信群,在“蜜蜂”群内发布收益状况,在“奋斗”群内交换卖淫女及嫖客信息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组建群聊招嫖、分红,名桑拿实为组织卖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5月16日)通报了这宗组织卖淫案,9人被以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刑。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于某斌、岑某华、林某园、林某龙、周某富、林某清、肖某、邝某源、邓某丽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在黄某中(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以某酒店为窝点,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并牟取暴利。

该组织以黄某中为首,创建群名为“蜜蜂”和“奋斗”的微信群,在“蜜蜂”群内发布收益状况以及个人提成数额等信息,在“奋斗”群内相互沟通卖淫女信息及嫖客的身份、位置、衣着特征等信息。

信息沟通 图/视觉中国

在组织中,黄某中、于某斌、周某富、林某清、林某龙、林某园组成小股东会在“蜜蜂”群内共商分红事宜。在分工上,于某斌负责召集和管理卖淫女、将嫖客带至房间及协助记账管账;岑某华负责收取嫖资、记账做账、转账给黄某中及将嫖客带至房间;其余7人负责微信招嫖并指引嫖客到酒店。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斌、林某园、林某龙、林某清、周某富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岑某华、邝某源、肖某、邓某丽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于某斌、周某富、林某园、林某龙、林某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周某富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斌、周某富、林某清、林子园、林飞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其余四名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依法判处刑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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