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业主高某到某中介公司,以385万元出售其名下海珠区某物业。
中介公司在收到房源一段时间后,以该房屋售价过高为由,建议业主降价至380万元,并提出如经中介公司努力,最终成交价超过380万元的,则与业主均分超过380万元的那部分款项作为中介费,并与高某签署了同意付款的承诺书。
不久,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以38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中介公司遂与业主签订《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向高某主张2.5万元中介费。
高某在与买方的接触过程中了解到,买方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同意按照385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并非通过中介公司努力提升了房价,故拒绝支付2.5万元中介费。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支付约定的2.5万元中介费。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通过故意压低卖方报价、隐瞒买方出价的真实意愿等方式,造成通过居间人努力提升房屋售价的假象,从中赚取差价,既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不符合中介服务的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高某支付中介服务费。
温馨提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更注重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本案的焦点在于这2.5万元究竟是中介服务费还是房屋差价,性质不同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在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中介服务过程中,注意与中介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上约定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根据中介机构公示的服务内容进行咨询和确认。
同时,建议消费者选择分段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方式,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一半,交易过户结束后支付另一半。如遇到不确定的情况,不要急于签订合同,可向专业人士、律师等咨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