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的维权方式比较被动,在整个购房的过程中,基本是开发商主导的情况,购房者没有议价权,甚至也没有合同的修改权。
但是就算是这样,也不能闭着眼睛签合同啊,该争取的还是要争取!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曹纯珂律师表示,比较典型的法律纠纷问题主要有:购房资格问题、信用贷款问题、逾期交楼、迟延办证、装修质量有问题、规划不落实等。
如果遇到了这些问题,而签名的合同没签好,没有写入约定,后续购房者要维权,还是很麻烦的。
第一:购房资格、信用贷款问题
购房资格、贷款资格这两类问题,一般的情况是因为购房者轻信销售承诺,导致交了定金后却无法签约、无法办理贷款、无法支付首付款、更无力一次性补足全部房价款等问题。
这类型的问题,购房者自身也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为购房者本身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光把问题归结于销售人员的承诺。
而且,往往在销售环节中,销售只会作出口头承诺,购房者想要起诉开发商欺诈,是很难还原客观事实的。所以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主张退房是很难被支持的。
第二:逾期办证、迟延办证问题
关于迟延办证、逾期交楼,这两类问题相对比较好处理。
在购房合同的条款中,一般有约定逾期交楼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真的存在迟延办证或者逾期交楼的问题,购房者只要掌握事实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已经过了办证时间、交楼时间,一般发律师函或诉讼都能获得有效的处理效果。
另一种情况是因为开发商自身因素、工期延误等问题,导致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推进和后续办证。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装修质量问题
房屋装修质量出现问题,这也是在购房者诉求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一般来说,出现墙体脱落、渗水等质量瑕疵,如果是能够通过整改恢复到可使用状态的话,购房者只能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开发商赔偿在使用期间、整改期间或实际收楼期间,所产生的另行租赁其他房屋的费用。
如果一直整改不成功的话,购房者主张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解除合同。
但是,这种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是很苛刻的。除非房屋质量瑕疵很严重,已经影响到房屋使用了。
第四:规划不落实问题
规划不落实问题,一般来说维权效果不太好。
原因一:开发商跟购房者签的合同,对购房者本身来讲就不是很有利,因为它不会涉及到这些条款。
在销售环节中,虽然开发商向购房者承诺,一些教育资源将会落地到楼盘附近,但这种承诺,通常是不会写进购房合同的。这种承诺,在销售环节中不属于要约。
所谓的要约,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这种承诺不是合同条款组成部分。
原因二:法院不会因为购房者诉讼,就要求开发商来处理这个问题。
法院只能通过购房者诉求,来判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这种问题一般都是通过主管部门来协调,或者通过业主跟开发商谈判来解决。目前在广州很少有成功的案例。
所以,实际上购房者要规避风险,最好是在签约之前,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去核实这些问题。
第五:双合同问题
双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能不能通过主张双合同无效来要求退房款?
曹律师说道,按照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双合同只是违反了地方的政策,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之前广州法院的判决:在开发商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装修款认定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按照所有的购房款,包括装修款来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
这其实是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
购房者能不能通过主张双合同无效来要求退房款?答案是不能。
虽然双合同问题产生的不利,对于购房者来讲,确实是不公平的。
但是,双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对于双合同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的增加购房成本、未来转售房屋的税务成本等不利因素,购房者实际上是了解的。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约,购房者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是难以被支持的。
第六:降价问题
因为降价而维权,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房价的涨跌,是市场决定的。至于那些打砸售楼处的维权者,其实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如果执法者严格一点的话,维权者很可能会被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话,甚至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这种维权是不合理的。
买房是件大事,你如果想避免入坑的话,一定要通过学习了解这些事情。
最后,来看看律师的建议:
1、为了防止后续产生纠纷,购房者可以在买房过程中留下必要的证据。
2、不要太过依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而是要看真真切切写进购房合同的条款。
3、销售的名片、楼盘的户型图、宣传单张等资料,也可以作为资料保存。
4、在签约的过程中,一般不建议购房者签署空白条约。如果必须要签,购房者可以要求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保留开发商承诺的证据。
来源 | 广州PLUS
题图 | 羊城晚报资料图
责编 | 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