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委原书记秦刚受贿千万获刑10年
2018-11-29 20:05 羊城派 原创
7名官员向亲戚借钱行贿市委书记 秦刚将部分受贿款用作慈善捐赠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广东省化州市委原书记秦刚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根据该判决,秦刚受贿财物合计人民币1091万元、港币135万元,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书记载,当地7名官员向亲戚借钱行贿秦刚,而秦刚在受贿后将部分贿款以他人名义捐赠至灾区或慈善机构。

收受40人贿赂款项超过1000万元

秦刚于1972年2月出生。法院查明认定,2008年至2011年,秦刚在担任广东省化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彭某、莫某等40人给予的财物共人民币1091万元、港币135万元。

秦刚在收取贿赂前后,先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式包括帮他人谋取职务升迁、关照或调动,推进相关项目等。法院共认定了40宗秦刚收受贿赂的事实,其中35宗涉及行贿人为谋求职务升迁、关照或调动而行贿。

7名当地官员借亲戚的钱行贿

在这35宗向秦刚谋求职务升迁、关照或调动的行贿中,不少行贿人拿出了多年的积蓄,还有的行贿人举债行贿——35名行贿人中,其中7名当地官员属于借亲戚朋友的钱行贿,他们行贿的数额普遍较高。

法院查明:2009年1月,为谋求职务上的升迁及工作上得到秦刚的关照,时任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主任的李某送给秦刚港币60万元。

对此,李某说:“所送60万元港币(即人民币48万元)中约20万元是我的个人积蓄,余下的28万元左右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我只记得大姐夫林某借了10万元,其余的18万元我忘了向谁借的。”

2009年初,为谋取职务升迁,时任化州市接待办副主任的周某送给秦刚人民币70万元。同年3月,周某被任命为化州市接待办主任。周某说:“这70万元是我向表姐黄某借的。”

2009年中秋节前,为谋取职务升迁,时任化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莫某送给秦刚人民币80万元。“我所送的80万元有60万元是问小舅子周某借的,有20万元是自己的个人积蓄。”

2009年中秋节前后,为谋取职务升迁,时任化州市水务局局长的陈某送给秦刚人民币50万元。“上述50万元有30万元是我的家庭积蓄,另外20万元是向我大哥借的。”

2009年下半年,为谋取职务升迁,时任化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股长李某送给秦刚人民币20万元及港币45万元。同年12月,李某被任命为化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某作证说:“这60万元人民币中,有25万元是我和老婆平时的积蓄,另外35万元是向我老婆的大哥梁某借的。”

2010年初,为在竞争化州市副市长职位中得到秦刚的支持和帮助,时任化州市林尘镇党委书记的彭某送给秦刚人民币80万元。同年2月,彭某被任命为化州市副市长。这80万元,是彭某向姐夫翁某借的。

2010年1月,陈某为感谢秦刚提拔其为化州市官桥镇镇长,送给秦刚人民币20万元。据陈某在证言中说:“送给秦刚的20万元基本是从亲戚处借来,其中只有2万元是我的积蓄。”

法院判决书中显示,相关被借款的人基本证言了行贿人借钱的事。

罗荫国案发后担心受牵扯退款

“我作为化州市委书记,在人事任免方面有决定权。他们送钱给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谋求关照,获得职务提拔或者调整,再一个就是在获得提拔或者职务调整后对我表示感谢。”秦刚在供述中说。

“2011年初,罗荫国案发,引发茂名官场震动,我担心自己会被牵涉进去,内心惶恐不安。”秦刚在供述中说,他害怕收钱的事情败露,开始将钱退回给一些行贿人。法院查明,秦刚退给行贿人及纪委共人民币676万元,港币140万元。

茂名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5年,茂名市纪委在调查化州市系列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化州市委原书记秦刚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财物,并为他们谋取利益的问题,后于2016年11月通过公安机关将秦刚从广州带回茂名协助调查,并于次日将秦刚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茂名市检察院处理。

那么,此前秦刚担心受罗荫国案牵涉而所退的款项是否属于受贿款?

对此,法院审理指出,对于秦刚供述因2011年初罗荫国案发,引发茂名官场震动,其担心会被牵涉进去,内心惶恐不安,害怕收受贿款的事情败露,在本案立案侦查前所退出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他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秦刚因为与其他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款项,亦应计算在其受贿数额中。

部分受贿款被用于捐赠或慈善

有关捐款单据及银行单据反映:秦刚的妻子提供用以证实秦刚以各种化名进行社会捐赠的情况。秦刚自己也在供述中称,其曾向慈善机构和灾区捐助了钱。

这部分款项该不该从受贿款中扣除?法院审理认为,秦刚供述在收受他人的贿款后将部分贿款以他人名义捐赠至灾区或慈善机关的情况,经查,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秦刚以此为由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肇庆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案受贿行为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前,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此次修正后的刑法及该司法解释。秦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其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而本案被冻结的秦刚及相关账户的款项足以抵缴剩余的违法所得,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近期,肇庆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秦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