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外案”:赔偿总有价,施救比金坚 | 时评
2022-01-10 21:44 原创
江秋莲诉刘暖曦案的意义,并不在要为“江歌案”划上句号,而更在于以司法裁判认可了“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的美德,褒扬了无私帮助他人的价值,肯定了因救助他人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救济的法理与情理

文/羊城晚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5年前,这一案件还被冠以“江歌案”之名,持续搅动大众舆论场。更早些时候,与之相关联的源头,还叫“陈世峰故意杀人和恐吓案”。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陈世峰杀害。刘暖曦与江歌是日本留学时的同乡,案发时两人还是舍友。陈世峰则是刘暖曦的前男友。据日本法院查明,陈世峰案发时携带利器,行凶的目标本是已与他分手的刘。江歌则是在刘暖曦已进宿舍躲避时,她只身在门外与陈世峰交涉的过程中,惨遭毒手。

基于以上简单的案情介绍,大概很难想到,事件在后续的发展中,会演变成江秋莲与刘暖曦之间的诉讼对决。在“陈世峰案”中,无论江歌,江秋莲还是刘暖曦,都是无争议的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刘暖曦还是“陈世峰案”的证人。

一对已分手的前情侣,不用为对方的犯罪行为负责。这是基本的常识。但“江歌事件”的起因,系因陈世峰不满分手而起,陈蓄意行凶的指向也是前女友,而不是其他人。在一些围观者的“吃瓜视角”中,似乎江歌是替刘而死,堪称“冤屈”。

但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刘暖曦的赔偿责任,是因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

为了说明这一责任的成立,一审法院还引情理入裁判文书,详细释疑。判决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当然,法院在认定刘暖曦于案发时具有“明显过错”的同时,也确认刘对江秋莲主张的各种损失仅负部分责任。江秋莲索赔207万,法院查明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而法院判赔的2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应的则是刘暖曦在事发后对江秋莲发表刺激性言论带来情感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江歌受害案”最大的赔偿主体仍是行凶者,而不是未如实告知、提醒和案发时未开门的另一个受害人。刘暖曦应为其不当行为负责,行凶者也正在异国为其暴行服刑。江秋莲诉刘暖曦案的意义,并不在要为“江歌案”划上句号,而更在于以司法裁判认可了“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的美德,褒扬了无私帮助他人的价值,肯定了因救助他人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救济的法理与情理。

赔偿总有价,施救比金坚。逝者已逝,愿生者坚强,良善之行仍络绎于途。

(作者是法律学者)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央视新闻
责编 | 张齐
编辑 | 姜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