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赔偿遇到“赖账人”怎么办?法院:追加!
2021-12-28 20:2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工厂终于如数赔付了赔偿款。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通讯员 云法宣

吴某因工病逝,原本法院判决15万余的工伤赔偿,然而一年过去了,家属始终没有等来赔偿款,却发现工厂已人去楼空。为此,吴某家属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日(12月28日)记者从白云法院获悉,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工厂终于如数赔付了赔偿款。

因工病逝
工厂拒绝执行赔偿

吴某系某包装厂员工,于2018年11月14日入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

2019年5月30日,吴某因病昏迷,当日送医治疗,后于2019年11月30日死亡。虽然包装厂为吴某补缴了2019年6月至11月的社保,但吴某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医保支付。另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待付,故成讼。

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法院最终判决包装厂一次性支付作为吴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王某(吴某之女)、王佳某(吴某之女)、王达某(吴某之子)、王安某(吴某配偶)医疗费134475.17元,二倍工资差额16403.42元,合计150878.59元。

因包装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王佳某、王达某、王安某遂向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介入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白云法院对包装厂名下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执行查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实地走访,均无法与包装厂取得联系。执行干警前往包装厂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了解,经核查包装厂已搬离注册地,通过现场走访调查,亦未能确定公司的去向。

至此,通过常规执行手段均无法执行到足额财产。

为进一步了解包装厂的情况,执行干警主动调取了包装厂的工商档案信息,通过查阅档案,发现该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这一情况,执行干警马上联系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其在本案中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追加申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进行审查,并将张某列为本案被执行人,即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对张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

但张某名下也没有足额财产,至此本案执行陷入了僵局。

为进一步保障强制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决定对张某采取更为强有力措施,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采取上述措施之后,张某终于坐不住了,其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限制,愿意支付案款。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张某和申请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并马上向申请人支付了足额案款。至此,作为吴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申请执行人一家终于拿到了吴某的医疗费及二倍工资差额。

此前,为了给吴某治病,申请执行人全家举债,该笔执行款对他们有着重大意义,既是一家人偿债的希望,也为因工病故的吴某讨回了应有的权益,更是让一家人的心灵得以慰藉。这也让生效的一纸判决,通过铿锵有力的执行落地,彰显出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法官提醒:作为劳动者,在执行阶段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身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地,进入执行之后,要积极向法院提供用人单位的财产线索,便于法院执行。同时符合相应法定情形时,可主张追加相关义务人,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利益实现。

本案中通过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增加了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促使投资人主动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最终实现案件执行完毕。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官表示,作为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很多时候名下无财产供法院执行,此时作为权利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利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如果义务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如果义务人是盈利性公司法人,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可考虑追加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在此,对各用人单位发出郑重提醒: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这既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职责,也是维护用人单位自身利益,避免增加用工风险。

同时也劝告投资人、股东等相关个人,摒弃妄图逃脱债责的念头,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壳并非逃脱个人债责的护身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皆可追加为被执行人。考虑如何改善经营,增加公司收入,才是维持公司良好运转营收的王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