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被告人上诉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量刑明显不当的,应抗诉
2021-12-20 13:4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意见》共七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被告人先认罪认罚“骗”个轻判,随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此时检察机关应该怎么办?该不该抗诉?——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这类被告人“反悔”问题,曾在司法实务界引起争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2月20日)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意见》对此前备受司法实务界关注的被告人反悔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十八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意见》共七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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