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的熔喷布用不上了,可以折现返还吗?
2021-12-19 11:4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这宗案件。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黄结英 林绮虹

疫情高峰期借出口罩原材料,对方未能如期归还,疫情缓和后出借人已停产口罩,能否要求借用人赔偿等值价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了这宗案件。

甲、乙两家公司均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工业园同楼经营。疫情期间,两家公司均上马了口罩生产线。

2020年5月,由于原材料紧缺,乙公司向甲公司借了380公斤熔喷布,约定一周之内归还。但截至2021年1月,乙公司仍未归还所借的熔喷布。

甲公司认为,其目前已停止生产口罩,不再需要作为口罩生产原料的熔喷布,即使乙公司归还熔喷布对甲公司已没有意义。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380公斤熔喷布的现金价值25.8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熔喷布现金价值7.6万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为借用合同纠纷。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社会、经济等客观情势产生了异常的变化,尤其涉及口罩的生产经营。在本案中,甲公司根据市场情势变更停止了口罩生产,在此情形下,乙公司返还涉案380公斤熔喷布对甲公司已无使用价值,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支持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以折价的方式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

那么,如果折价返款,如何判定涉案380公斤熔喷布折价标准?

法院指出,首先,甲公司主张按68万元/吨的标准要求乙公司返还相应货款25.8万元,其在一审开庭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仅是反映当时熔喷布被哄抬价格的情况以及市场监督部门对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并不能证明甲公司当时是以68万元/吨的价格购买案涉熔喷布。

其次,甲公司在一审庭审后补充提交熔喷布购销合同,拟证明2020年5月甲公司股东陈某为甲公司联系案外人购买500公斤熔喷布。经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法充分证明甲公司所主张的曾于2020年5月以30万元购入 500公斤熔喷布的事实。

再次,两公司在借用时也未曾就如不能归还熔喷布应如何折价返还进行约定。

因此,依据衡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发生前熔喷布的价格(2万元/吨)、乙公司借用期间的价格(40万元-70万元/吨)以及其他案件中熔喷布相关价格,同时纵观熔喷布的价格走势,法院酌情调整为按20万元/吨的标准折价计算涉案380公斤熔喷布,市场价值为7.6万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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