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司法部近日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59号建议的答复。在这份代表建议中,该代表建议确立非诉执行案件行为类的执行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制度。
对于这一建议,司法部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指出的,关于非诉执行案件行为类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并裁定准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由哪个主体动用强制力量具体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在涉及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搬迁领域较为突出。
“2012年,经中央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此后,部分地方法院开始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裁执分离’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并对浙江等地明确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明确,在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除等领域,可参照前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裁执分离’模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持续推进‘裁执分离’制度在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审议报告中指出,关于由法院作裁定、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模式,可以给人民法院的改革探索留有空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目前人民法院推进‘裁执分离’制度,仍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依据。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立法部门就‘裁执分离’制度共同调研,对其可行性、必要性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争取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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