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益诊所|民事再审案件是依抗诉书还是再审申请书答辩?
2021-10-27 21:34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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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记者 董柳

【咨询人孙某】

法律公益诊所工作人员,您好!我的名字叫孙某,手机号156******68。我想咨询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裁定提审案件的事。裁定书日期是2021年4月14日,同时发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民监【2020】44000000***号民事抗诉书和再审申请书,没有申诉书。省高院书记员表示要开庭,那我根据抗诉书还是再审申请书答辩呢?谢谢!(咨询人:孙某,2021.10.25)

【解答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官金福律师:

建议同时对民事抗诉书的抗诉理由以及再审申请书的再审理由进行答辩。

对于是对民事抗诉书进行答辩还是对再审申请书进行答辩,要看法院是围绕什么进行审理。

根据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从上述条文含义来看,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是仅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但在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从该条文的理解来看,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是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明确地说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围绕什么范围进行审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再审案件实行全面地审理,既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进行审理,也允许当事人提交新的再审申请书,围绕当事人再审申请事由进行审理。因此,作为被申诉人,不能仅对检察院抗诉书的抗诉理由进行答辩,还需要对再审申请书的再审理由进行答辩,以便更好地维护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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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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