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件“自洗钱”案宣判:两人分别被判刑四年、两年半
2021-10-13 21:0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由惠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广东省首件“自洗钱”案件开庭审理。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记者今天(10月13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由惠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广东省首件“自洗钱”案件开庭审理,惠州市惠阳区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被告人张某强、张某兰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对两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八万元。继续追缴两被告人犯罪所得,缴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两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在侦查阶段,我们在第一次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后,即发现有可能还涉及洗钱犯罪,并第一时间向惠州市检察院作了汇报,争取支持”,惠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

惠州市检察院也及时向省检察院请示汇报,并牵头组织召开了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围绕如何分析审计毒资的资金链条和去向、如何收集巩固证据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夯实案件证据。检察机关还通过口头、书面提出侦查意见等形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自洗钱”),并抓紧庭前时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情况,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详细释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自洗钱”犯罪的最新规定及在案证据情况,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最终,两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时,我们在办案中也深刻感受到,被告人对洗钱罪的认识很淡薄,甚至还不知道‘自洗钱’已经入罪。”办案检察官深有感慨地说。为此,惠州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更加突出宣传“自洗钱”的入罪、社会危害以及预防发生“自洗钱”的举措。(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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