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事不大,却要上级法院直接管辖?被罚5万元!
2021-09-15 16:4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明显存在滥用诉权、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拖延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依法应予以惩戒。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9月15日)表示,该院近日依法对一起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某力公司起诉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志某公司认为案情复杂,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中院审理。

但是,案件真的需要提请上一级法院审理吗?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实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亦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指出,本案合同约定争议可向志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志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018年12月6日,白云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志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但是,志某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上诉。白云区法院多次告知志某公司其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滥用诉权,否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将予以惩戒,但其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最终,广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志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志某公司在明知其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法院多次释明和劝告,依旧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及上诉,明显存在滥用诉权、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拖延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惩戒。

因此,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志某公司罚款5万元。

法官表示:滥用管辖权异议可能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后果,侵害原告合法的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因此,明显违背基本常识、违反法律规定和明显毫无道理的管辖异议,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惩戒。(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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