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自涂改双方签订的协议后到法院起诉,被判罚2万元
2021-08-18 19:3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今天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江丽仪、袁振林

广州一位市民私自涂改双方签订的协议,然后拿到法院起诉……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今天(8月18日)表示,该院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定原告钟某在诉讼中明知协议复印件证据存在伪造变造情形而向法院提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钟某作出了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

多年前,原告钟某与被告廖某文、廖某平多年前因从事建筑钢材生意而结识。2015年1月,廖某文、廖某平向钟某租用钢管一批,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在未经钟某同意的情况下,廖某文和廖某平售卖了这批钢管。经协商,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书面协议。但廖某文、廖某平迟迟没按协议给付款项。

今年1月12日,钟某向广州市增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廖某文、廖某平偿还因租赁其钢材欠付的款项。

立案时,钟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其作为甲方与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钢管及配件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这份协议复印件显示,第5条约定处的打印文字“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被划掉,下面手写“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法院据此认定有管辖权,于是立案受理。

后来,法院依法向被告廖某文、廖某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在答辩期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钟某在起诉时提交的合同将“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修改为手写的“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系钟某自行修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为此,经办法官详细审查事实及证据,并召开听证会议。钟某到庭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管及配件协议》第5条的打印文字“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确实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并向法院出示了其持有的协议原件。

经办法官发现钟某提交的证据原件与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经询问钟某是谁将合同管辖条款进行修改,钟某称是其委托的自称是“律师”的代理人告知其修改后可以在增城法院诉讼,更为方便,费用也低。为了节省成本、方便诉讼,钟某同意了该代理人的“做法”,将复印件交给该代理人,其后钟某明知该协议复印件经过伪造变造,仍向法院提交。

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应申请仲裁,不应由法院受理,根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而钟某恶意伪造变造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严重干扰和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钟某不服该决定,向广州中院申请复议,广州中院近期经复议后,依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情节不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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