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热爱的》同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蹭热度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08-16 18:5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商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以影视剧名称或图片宣传、销售衍生品,可能构成侵权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侯洁

在各大电商平台上,以影视剧名称为关键词的衍生产品数不胜数。但是,商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以影视剧名称或图片宣传、销售衍生品,可能构成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今天(8月16日)表示,该院近日判决了一件影视剧衍生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酷公司”)是热播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制片方,该片中,演员杨紫饰演的角色佩戴了一款“h”型项链,在电视剧播出后广受欢迎。剧酷公司发现广州佳和美首饰厂(以下简称“佳和美首饰厂”)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同款项链,并使用《亲爱的热爱的》剧名和剧照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剧酷公司认为佳和美首饰厂该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佳和美首饰厂侵害剧酷公司著作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佳和美首饰厂赔偿剧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万元,驳回剧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剧酷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佳和美首饰厂相关行为既构成侵害著作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而言,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涉案商品名称具有一定影响;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名称或标识与涉案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3.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名称或标识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足以造成混淆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首先,《亲爱的热爱的》作为剧酷公司制作的电视剧作品,属于在市场上流通的文化产品,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保护。涉案电视剧在多个省级卫视黄金剧场及视频网站的播放,搜狐、新浪等主流网站对其高收视率和点播率进行报道,获得2019年百度沸点年度电视剧和新浪2019年度十大剧集等奖项,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在此基础上,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指示商品来源、区分同类产品的名称,其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对该名称具有较为广泛的认知,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视剧商品的联系。因此,《亲爱的热爱的》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其次,佳和美首饰厂作为首饰产品的经营者与作为电视剧产品经营者的剧酷公司,并非属于传统意义上同一细分领域的同业竞争者。但是,司法对竞争关系的理解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以及从被诉行为本身的属性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属于同业竞争者或者服务具有可替代性。

剧酷公司在天猫网站上授权三家店铺销售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的项链产品。佳和美首饰厂在其与涉案电视剧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该行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剧酷公司竞争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最后,剧酷公司未证实其对被诉侵权产品享有商标权或著作权,因此其无权禁止他人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剧酷公司仍有权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佳和美首饰厂将涉案电视剧名称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中,不当攀附涉案电视剧名称的知名度,增加被诉侵权产品的竞争优势,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理应予以规制。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法院综合认为,剧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判决:广州佳和美首饰厂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驳回剧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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