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琳若 夏建萍
“百善孝为先”,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花都法院联合花都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
91岁的老人家邓某因儿子邓某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向花都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通过多方了解,经办法官得知,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很深的矛盾,邓某某拒绝赡养父亲,其家庭纠纷经当地村委等多个部门调解无果。
6月10日下午,花都法院联合花都检察院前往新雅街某村委会,对本案进行调解。一见面,邓某的长子夫妻俩以及小儿媳就开始争吵,陈佩勤法官立即安抚他们的情绪,从唠家常开始,让双方陈述心里的想法和委屈。
原来,邓某育有两子,由于小儿子早逝,邓某夫妇多年来一直帮助小儿媳照顾抚养几名子女,后来邓某妻子去世,邓某年事已高,在不慎摔伤后身体每况愈下,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希望长子能履行赡养义务。
对此,长子心里有一万个委屈,表示自己也已66岁,体弱多病,全靠妻子照顾,且父亲偏心弟弟一家,帮弟媳带大几个孩子,完全没有照顾过自己家,应该由弟媳一家养老。面对大哥的控诉,小儿媳认为邓某八九年前已经行动不太灵便,自己照顾了这么多年,该轮到大哥一家了。现在谁也不愿意照顾父亲邓某。
考虑到邓某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的现状,陈佩勤法官认为,解决邓某的赡养问题刻不容缓,否则可能出现危及邓某生命健康的情况。陈佩勤法官严肃批评了两家将父亲置之不理的行为,并通过讲解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案例,告知其弃养、遗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耐心劝说邓某的儿子儿媳们。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邓某的长子与小儿媳终于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两家人轮流赡养邓某,并由村委会监督执行。随后,花都检察院向村委调查取证,表示会积极为邓某申请司法救助,邓某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为人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或生活困难时,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而父母作为整个家庭的精神支柱和典范,也应当学会换位思考,给子女多一些理解。本案中,法官真诚希望双方互相包容、互相谅解,重建起亲情纽带。(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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