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袁小燕
7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孙壮壮等11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壮壮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55万元;其余10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壮壮等 6人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孙壮壮开始纠集多人,对在樟木头镇凹芝头村附近开设的麻将馆及参赌人员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在该村充当地下执法队,使用暴力、恐吓、打压、滋扰等方式侵占他人财产。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孙壮壮等人拉拢他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场内放贷,甚至出千操纵赌局骗取他人财物。
在攫取原始资本后,孙壮壮等人以贷款公司为依托,开始从事高利息放贷,以抢劫、非法拘禁、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逐步形成了以孙壮壮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21起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当地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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