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2021年3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发布了中国-世卫组织新冠病毒溯源联合研究报告,认为新冠病毒“极不可能”通过实验室传人。撰写报告前,中外联合专家组在武汉开展了为期28天的全球溯源研究中国部分工作。
然而,时至今日,一些国家基于地缘政治等考量,一再否定世卫组织已作出的结论。在昨天(7月26日)举行的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病毒溯源问题仍受到中外媒体关注。
那么,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病毒溯源问题?今天(7月27日),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肖永平教授和副院长冯洁菡教授。
在没有新的科学证据前
所谓“实验室泄漏论”等均不能证伪联合调查结论
羊城晚报:关于病毒溯源,有无相关的国际法对此做出规定?
肖永平:新发传染病病原溯源对于加强了解传染病形成机理与传播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传染病蔓延、为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做好准备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还没有国际统一认可的合作路径。
以这次新冠病毒溯源为例,自2019年12月27日中国湖北首次报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来,中国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一周之内完成向世卫组织正式通报,又于2020年1月12日与全球分享新冠肺炎病毒全基因序列,随后持续、全面地通报疫情发展情况,得到各国科学家的高度肯定。
2021年1月中旬至2月上旬,世界卫生组织组织国际专家和中国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中国展开溯源调查,并于3月底发布联合研究报告,得出实验室泄露“极不可能”的科学客观结论。
但美国等国家基于地缘政治等考量,一再否定世卫组织的结论,导致疫情溯源问题偏离全球早期病例、冷链传播病毒等重要研究方向,成为政治操弄的玩物。
羊城晚报:从国际法角度,如何看待病毒溯源问题?
肖永平:病毒溯源是个科学问题,如前所述,国际法对此并未做任何规定。病毒溯源涉及传染源和传播途径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而言,传染源可能涉及疫情首发国、病原体首次被发现地国或者疫情发生前更早的病例发生国等不同国家。
而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世卫组织或国际社会组织国际溯源调查工作,均需事先征得相关国家同意。2021年1-2月在中国进行的溯源调查工作即是在中国的同意和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体现了中国在溯源问题上一直秉持的科学、开放和合作态度。
在中国-世卫组织新冠病毒溯源联合研究报告已有科学客观结论的情况下,在没有新的科学证据之前,某些国家出于政治操弄目的鼓吹“实验室泄漏论”,或者世卫组织某些高级官员前后不一致的说辞,均不能证伪世卫组织联合调查报告的已有结论。
如果要进行二次溯源,应当根据发现的更早期病例、已经发现的可能传播途径、其他国家实验室的可能泄漏,进行多点、多方位、立体溯源,不应将溯源工作进一步政治化。
要求对中国“二次溯源”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
羊城晚报:病毒的不同来源,比方说来自自然界和来自实验室,对应的国际法责任是不是也不一样?
冯洁菡: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国际法上没有关于病毒首先在某国被发现,或者疫情首发于某国,该国就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这样的实践。
其次,从国际不法行为责任角度而言,理论上,无论病毒是来自自然界还是来自实验室,第一,需要评估在该领域国家是否承担了国际法上的义务;第二,需要评估国家是否没有履行该义务,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国家未能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理由,例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危难等;第三,需要评估该不法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只有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才能成立。
根据2021年3月发布的中国-世卫组织新冠病毒溯源联合研究报告,已经得出了从武汉实验室泄漏“极不可能”的结论,这其中就包括既没有人造病毒,更无从泄漏这两个重点。
世卫组织第二阶段的溯源工作重点就应放在对有更早期病例报道的国家,包括考察相关国家的实验室是否存在可能的泄漏问题。要求对中国进行二次溯源调查显然不是基于科学,而是政治操弄的结果,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
羊城晚报:从国际法角度看,关于病毒溯源还有哪些待解决的问题?
冯洁菡: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强调。第一,国际社会亟需构建新发传染病病原体溯源的国际制度,制定在世卫组织主导下通过国际合作进行病原体溯源的科学调查程序,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病原体溯源和信息分享机制,推动防疫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防止未来的病原体标签化溯源政治化行为。
第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深刻教训是,即使世卫组织宣布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并发布相关临时建议,某些国家仍可能出于事不关己、经济考虑或政治考量而消极防疫,不仅造成本国疫情扩散,也因病例输出至其他国家而导致全球大流行。
因此,国际法需进一步明确在疫情首发地国向世卫组织通报疫情之后,以及世卫组织做出定性和相关建议之后,其他国家采取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义务,并明确相关国际法律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新华社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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