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赵彩红 白升莲
近日,清远连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569元。
原告唐某诉称,2018年1月30日,其与连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约定唐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为536896元。唐某依约于2018年1月支付首付款,并于2018年10月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完成总房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给唐某使用,逾期交房则应按日计算向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一直未交付。唐某与房地产公司反复协商违约金事宜未果,遂于2021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从购房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58679元。
被告辩称,涉案项目于2019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随即通过打电话或发微信、贴海报等方式通知业主收楼,违约金计算应该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同年9月14日止合计40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交付商品房,但涉案商品房于2019年8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后,因第三方反映在建涉案项目对其建筑有影响推迟了房屋交付时间,直至2021年7月5日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全部文件并完成备案,此时才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7月7日发送短信通知原告收房。故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应当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至被告将房屋交付的通知送达原告止共737天,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时应及时通知购房人收楼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积极与购房人协商沟通,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购房人买房时,应注意查阅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判定该约定是否符合自己预期,如不符合预期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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