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寄养宠物离奇死亡,主人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判了!
2021-07-08 22:4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养了三年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寄养期间离奇死亡,狗主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等,法院会支持吗?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叶正浩 潘楚君 黄煦婷

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却在被寄养宠物店后离奇死亡,养了它三年的张某心痛不已,将宠物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等,法院会支持吗?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今天(7月8日)通报了该案的审理结果。

2017年4月,张某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并为之取名叫“Hugo”。张某系单身人士,平日里与Hugo相依为伴,并对其悉心照顾,将Hugo视为自己的亲人,一人一狗的生活就这样持续了整整三年。

时间转眼到了2020年7月14日,此时正值烈日炎炎的夏季,由于张某次日就要出差了,考虑到Hugo天性怕热,张某决定在出差期间将Hugo交给宠物诊所看管。为此,其与宠物诊所签订了《宠物寄养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寄养费用为50元/天,另还在免责声明里载明“宠物在寄养期间由于非护理原因引起的疾病、伤害甚至死亡等意外情况与本店及工作人员无关,本店不负任何责任……”

在将Hugo交给诊所后,张某就“放心”地去出差了,然而,2020年7月18日10点,张某突然接到了一通来自宠物诊所的电话,工作人员告知张某Hugo猝死。同日傍晚,Hugo被宠物诊所作深埋处理。

张某起诉认为,宠物店对Hugo的死亡存在不可推脱的责任,应赔偿包括宠物犬价值、饲养成本及精神损害在内共五万余元损失。其中一个理由是:在未对Hugo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亦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宠物店就私自处理了Hugo的尸体。

宠物店认为,其已尽到看管、抢救等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日,张某未对Hugo的死亡提出异议,也没有报警处理,且在宠物店通过电话向张某确认Hugo的遗体如何处理时,张某表示‘你们店帮忙处理即可’,最后宠物店免费帮忙善后处理了Hugo的遗体。”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日前判决宠物店赔偿张某宠物犬损失3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现代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烦恼使得人们愈发依靠宠物作为心灵寄托物或者情感倾诉窗,宠物遭受侵害而死亡,宠物主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该宠物店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宠物寄养,其提供寄养服务的行为属于超经营范围经营。另外,宠物店擅自处理宠物狗尸体,导致无法对死因进行鉴定,虽其主张是经过张某同意才处理尸体的,但遭张某否认,宠物店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且宠物店无法证明已尽《宠物寄养协议书》中约定责任免除的护理义务,及宠物狗是由于自发性健康问题导致死亡的。因此,宠物店对宠物狗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宠物狗从2017年4月起就一直陪伴张某,多年的共同生活让张某对宠物狗产生了深厚感情,而宠物狗的死亡必然会给张某造成精神上的伤痛,法院酌定支持原告关于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