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在公众号上继续使用前员工照片……法院判决叫停
2021-06-22 09:5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互联网法院昨日公布了一宗案例,法院在判决中叫停了这种行为。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朱晓瑾

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很多公司会在自己的公众号中,对企业相关活动进行宣传,但在员工离职后,公司是否能继续使用其照片?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广州互联网法院昨日公布了一宗案例,法院在判决中叫停了这种行为。

离职后,公司继续在公众号上
使用离职员工的照片

2019年9月,陈留(化名)入职A公司并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陈留在职期间,A公司发表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公司相关活动进行宣传,文章配图可见陈留全身照、背影照、侧脸照等。

2019年12月,A公司通知陈留欲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陈留要求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含有其肖像的图片,公司表示“可以删除”。

因公司未如约删除前述图片,陈留认为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316670元以及公证费800元。

A公司则认为:A公司拍摄照片并发表于微信公众号期间,陈留未提出异议,系自愿参与公司企业文化建设。A公司仅为企业文化宣传、消息传播、资料记录用途使用陈留肖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公众号文章保留时间短,未对陈留造成实质性损害,A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A公司应当停止继续使用陈留的肖像

案涉微信公众号文章使用含陈留肖像的照片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公司宣传、经营的重要场所。劳动者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拍摄相关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肖像;劳动者离职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由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三个要件所构成,通过一定载体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则不应该纳入肖像的范围。

本案中,被诉图片中,显示一个穿白衬衣的背影、穿黑色马甲黑色裤子坐在椅子上侧影等形象无法识别出陈留本人的外部特征,无法清晰指向陈留本人,故前述形象不构成法律所保护的肖像。对于图片中显示的陈留全身照,因能清晰的指向陈留本人,属于法律保护的肖像。需注意的是,肖像以面部形象为主,但不仅仅局限于面部形象。

该案主审法官袁玥表示,肖像作为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特征,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并且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不可分割。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离职员工因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存在转变,故有必要区分看待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肖像的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在职劳动者肖像,尽管未签订书面肖像权使用合同,劳动者也未口头同意用人单位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其肖像,但考虑到用人单位拍摄相关照片时,劳动者积极配合,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将使用其肖像用于企业宣传已有充分预期,故可以视为劳动者以行动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肖像。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照片的目的主要用于提升公司形象,展示特定活动场景,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不构成对劳动者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亦存在离职员工肖像权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冲突,但是,陈留离职后,A公司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陈留肖像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A公司未经陈留同意,基于经营需要在微信公众号中继续使用陈留肖像,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实施”范围,自然人的肖像权作为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在与用人单位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除非经陈留本人同意,A公司应当停止继续使用陈留的肖像。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其肖像导致经济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利情况,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含合理开支)。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陈留肖像;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留赔偿2800元(含公证费800元);驳回陈留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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