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检察院以听证搭建桥梁,阳光下化解行政争议
2021-06-10 18:3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针对宋某钦、宋某南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检察机关以听证搭建桥梁,阳光下化解行政争议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何丽华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6月10日)上午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听证工作并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宋某钦、宋某南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典型案例。该案中,检察机关以听证搭建桥梁,阳光下化解行政争议。

2013年10月,宋某钦、宋某南未经批准分别非法占用位于梅州市某县某镇的240平方米、12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房。

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认为上述用地均不符合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宋某钦、宋某南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因宋某钦、宋某南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某县自然资源局遂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宋某钦、宋某南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认为建房属于拆旧建新,且有村委会出具的“一户一宅”证明,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遂四处上访,后于2020年11月向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前期调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评估后,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有错误,且为化解宋某钦、宋某南与某县自然资源局之间矛盾,遂于2021年1月29日组织公开听证会。

一是做好听证准备,多方核实找准症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作为承办检察官办理此案,办案人员通过调取相关案件卷宗材料、走访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申请人所在地当面了解情况等方式,查明:宋某钦、宋某南的建房均属于拆旧建新,宋某钦持有用地面积为8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中的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字迹明显与宋某钦、宋某南的不一致,其未履行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听证告知、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宋某钦占用240平方米土地均属于违法用地,事实有误,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拟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建议;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对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程序合法性审查存在瑕疵,拟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积极搭建听证平台,充分保证听证参加人的表达权。围绕是否应当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和宋某钦、宋某南的建房能否补办“一户一宅”的用地手续两个争议焦点,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5名听证员参与听证,并召集兴宁市人民法院、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某镇政府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当事人和参加人充分陈述了事实、证据及理由,听证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向申请人、行政机关提问,并在独立场所对公开听证的议题进行评议。听证员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听证员意见,针对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向其发出撤销行政处罚检察建议,针对兴宁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存在瑕疵,向其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把履职情况告知听证员。某县自然资源局代表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和听证员的意见,切实整改,依法履职到位;兴宁市人民法院代表也表示将依照申请人诉求及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及时依程序作出处理。

三是强化释法说理和后续监督跟进,解开申请人的心结。鉴于申请人担心后续相关部门不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听证员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消除申请人的不满情绪,打消其疑虑,最终申请人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听证会现场写下《撤回监督申请决定书》。

听证会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某县自然资源局目前已经撤销了对宋某钦、宋某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宁市人民法院书面函复采纳检察建议。申请人宋某钦、宋某南为检察机关送上一面“执法为公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伸张正义”锦旗。(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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