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何丽华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6月10日)上午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听证工作并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潘某刑事申诉案入选典型案例,该案中,检察机关以听证促公正,纠正不起诉决定。
2019年7月7日20时许,陈某文(已判决)驾驶一辆轿车搭载着施某兴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澳友谊花园霞海村路段停车时,阻碍了驾驶轿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潘某的通行,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潘某停好车后回头在霞海村路边斜坡处找到陈某文和施某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潘某用手指着施某兴的头部,指责施某兴与陈某文,陈某文见状右手握拳朝潘某的头部打去,打中潘某的右眼,继而陈某文又上前追殴潘某,同时,施某兴也挥拳冲向前。经鉴定,潘某的右侧眼球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陈某文提起公诉,认为陈某文挥拳打伤被害人眼睛,事出突然,不能证明陈某文与施某兴两人之间有共同伤害的犯意,缺乏意思联络的证据,施某兴实行殴打行为的证据亦缺乏,对施某兴作出存疑不诉决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文有期徒刑一年。
申诉人潘某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施某兴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施某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湛江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该申诉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调取原案件全部材料,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走访案发现场,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
因该案属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且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为促进矛盾化解,提高司法公信力,改变检察机关以书面审查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湛江市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因本案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湛江市检察院为此邀请了市政协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官、律师等5名具有法律背景人员担任听证员,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旁听,并在听证会召开前向他们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等,就听证目的、程序、内容等充分沟通,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为了让听证员更直观地了解案件证据情况,承办检察官除了向听证员详细讲解案件证据情况,还在听证会上播放案发时监控视频,进行了多媒体示证,以便听证员能够兼听申诉人诉求和原案承办检察官办案理由,从各方的陈述、申辩、辩论中确认事实证据。听证员经评议认为施某兴与陈某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听证会后,湛江市检察院对听证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定施某兴、陈某文共同与潘某发生争执,在潘某指责施某兴、陈某文挥拳殴打被害人眼部后,施某兴马上实施伙同陈某文追打被害人的行为,有共同的伤害故意,也动手参与,为陈某文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物理和心理上的帮助,应对潘某被伤害致轻伤一级的犯罪结果负责。
湛江市检察院依法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以故意伤害罪对施某兴提起公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判决,认定施某兴与陈某文均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施某兴有期徒刑七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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