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7岁学生公园攀爬失足跌落受伤,物业公司赔5.5万元
2021-05-28 20:5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未成年人在公共游乐场所摔伤,其家属状告公园管理单位和物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黄晶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今天(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在公共游乐场所摔伤赔偿纠纷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盐田法院还针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公共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体权益。

2021年2月4日,17岁华某与同学在盐田区某中央公园大型互动攀爬网上玩耍,在游玩中失足不慎跌落至地面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23万余元。3月17日,华某及其家属向盐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某局作为公园的管理单位、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园的服务方,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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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和两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中央公园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没有及时修复破损网格,且未对游乐设施配备相应的灯光照明、地面塑胶防摔胶底等必备的安全设施,是导致孩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城管部门和物业公司则认为,攀爬网并未出现破损情况,也已铺了软化塑胶地面,且根据视频监控画面,华某玩耍时灯光照明明亮,华某是在违法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双脚站立不慎失足导致的。被告还提出,游乐设施现场多处张贴了“仅限5-12岁儿童游玩”“严禁在攀爬网上蹦跳”等安全警示,已经尽到了所有安全管理和安全警示职责,认为华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法庭充分理解各方的意见,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一项社会工程,不仅要针对个体,也要面向群体。不仅是针对现在,也要考虑未来,需要包括监护人在内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在孩子安全监管方面,我们谁都不能置之度外……”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组织各方调解。经过近1个小时的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华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配套医疗用品费等5.5万元。

调解结束后,法官吴静当庭向各方当事人提示:“公共场所游乐设施给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社会公众在使用游乐设施过程中,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说明,保护人身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在使用过程中,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义务。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使用者受害,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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