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法院判例:限购政策中个税、社保缴纳记录可作为相互补证资料
2021-05-28 15:5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张某某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登记决定案入选典型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5月27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广铁法院2020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张某某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登记决定案入选典型案例。

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表示:广州市购限政策对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正常申报期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在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人资格查验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缴纳和社保缴纳记录可作为相互补证资料。购房人社保缴纳记录出现断缴或补缴时,如能够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以证明相应正常缴纳事实的,仍可视同连续正常缴纳,反之亦然。

2020年3月25日,原告张某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天河区燕塘路71号105号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经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资局”、本案被告)核实后发现张某某所属期为2015年9月(2016年8月4日申报)、2018年2月(2018年4月11日申报)、2018年12月(2019年4月19日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款未在当月至次月内申报缴纳。

后来,因张某某未能补正相应资料,市规资局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认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购房之日前五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因张某某未能提供2015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12月正常缴纳社保的相关凭证作为补充资料,决定不予登记。张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另外,在落实上述限购政策过程中,广州市有关部门为了严格落实限购政策,加强购房人的购房资料审核,进一步形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房中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断缴补缴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国土规划会〔2017〕197号《关于完税证明材料核验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对购房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购房人各税款在对应所属期当月至次月内申报缴纳的,登记机构可视为正常申报纳税情形;未在对应所属期当月至次月内申报缴纳的,登记机构可视为补缴。

法院认为,在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人资格查验过程中,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可作为相互补证资料,购房人某月个税缴纳记录出现断缴或补缴情况,而当月社保记录显示为正常缴纳,则可视同其连续正常缴纳,反之亦然。

法院指出,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其已按规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符合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市规资局不予登记错误。但就本案而言,张某某为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应以广州市限购政策而非仅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准。张某某向市规资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时,虽提供了2015年至2019年五年期间个人纳税属期缴费记录,但从张某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反映情况看,张某某在2015年9月、2018年2月、12月未在对应税款所属期当月至次月内申报缴纳,且未能提供其社保缴纳记录作为相互补证,以证明张某某2015年9月、2018年2月、12月的社保处于正常缴纳状况。在此情况下,市规资局向张某某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后,因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正常缴纳社保的相关凭证,市规资局据此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服判未上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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