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高空抛物已入刑,仍有人“执迷不悟”。记者今天(5月10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实施两个月以来,广东已有至少四人被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刑,其中广州至少两人、深圳至少两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法官表示,高空抛物罪仅限于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否则,高空抛物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受到更重的刑罚。
记者走访发现,鲜有小区安装“仰视”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导致取证难的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广州两人:
酒后四楼扔下玻璃酒瓶
为泄愤扔下舍友行李箱
2021年1月10日中午12时许,57岁的陈某某饮酒后回到其住处广州市荔湾区党恩新街某房,见住处有一玻璃空酒瓶,便拿到四楼阳台通道,将其扔出楼外。
酒瓶砸落在荔湾区某中学门前,该校吴老师刚好途经此地险些被砸中,随后学校教师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锁定居住在荔湾区党恩新街某房的陈某某,并通知其到案,陈某某于1月22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某接到警方通知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广州的另一宗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刑的案件发生在去年——
2020年3月30日晚7时许,高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公司宿舍内,因生活琐事对舍友赵某不满,为泄愤将舍友的行李箱(大小为28寸,内有面膜、衣服等物品)从五楼阳台抛掷到宿舍楼外人行通道上(该处时有停放车辆,亦是员工上下班通行之处),造成行李箱等物品损坏。晚上9时许,赵某下班途经宿舍楼下发现其行李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认为:高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高空抛物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悔罪表现,决定对高某适用缓刑。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深圳两人:
不想下楼扔垃圾高空抛物
与女友争吵从厨房扔菜刀
2020年2月27日22时许,45岁的杨某(女)与其父到其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所(该楼层距离地面75米)打扫卫生。杨某因不想下楼扔垃圾,便将装有不锈钢烧水壶、金属铁盒、塑料瓶、鞋子、衣物等物品的两袋垃圾(重量共计5.66千克)从卧室窗户抛出。两袋垃圾坠落在小区停车场入口处。同日杨某在小区房子中被抓获。
杨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没有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9个月后,另一宗高空抛物案件也发生在深圳罗湖区:34岁的湖南人杨某清与女朋友伍某艳居住于深圳市罗湖区。
2020年10月13日21时许,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杨某清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威胁伍某艳,被伍某艳训斥后,杨某清在明知其洗手间窗户下方为人行道路,平时往来人员较密集的情况下,将刀从其住处的洗手间窗户处扔下,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楼下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当晚将杨某清抓获,其归案后对从高空向公共场所抛掷菜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清从高空向公共场所抛掷菜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杨某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杨某清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清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高空抛物罪
造成严重后果还涉多个更重罪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婧介绍,依照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最重要的是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裁量:
1.行为人的动机:如出于报复社会、扰乱公共秩序、抛物取乐甚至伤人取乐动机的,应当从重考量。
2.抛物时间和场所:在高层楼房、人员密集的时间或场所、儿童和老人聚集的场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重要节日或国际性活动等时间或场所实施的,应当从重考量。
3.抛掷物的情况:如抛掷的是沉重或巨大、尖锐、高温、腐蚀性、易散落、污秽物品的,应当从重考量。
4.造成的后果:如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仅指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公私财产损坏、动物伤害、公共秩序混乱、交通堵塞等情况的,应当从重考量。
5.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如一次性或陆续抛掷多个物品、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应当从重考量。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还要注意,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仅限于无特殊目的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否则,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当然,如果是过失导致花盆等物品坠落的,则不构成犯罪,但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王婧说。
走访:
鲜有小区安装“仰视”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
民法典和刑事修正案(十一)分别于今年元旦起和3月1日起实施,分别从民事和刑事方面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打击。记者走访广州多个小区发现,高空抛物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分析历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后发现,因高空抛物现场缺乏监控设备或目击证人,案发后常常难以确定侵权人。通过公安部门多种侦查手段和城市监控摄像,只能锁定某些楼层具备加害可能,无法直接锁定实际加害人。
记者在广州市海珠区、天河区、越秀区多个小区看到,一些临街的高楼层小区,虽安置了摄像头,但大多是“平视”或“俯视”的,唯独缺少“仰视”的摄像头,而“仰视”的摄像头目前是被认为是揪出高空抛物元旦的利器,这就导致一旦出现高空抛物现象,较难精准倒查出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广州市海珠区一个小区的物业人员告诉记者,“未安装监控高空抛物的摄像头主要是考虑成本,毕竟高空抛物行为比较少发生”。
以“高”治“高”:
深圳大鹏新区首套高空抛物智能监控系统
可在10秒内发出报警并完整记录抛物过程
深圳一些地方运用高科技手段治理高空抛物。这几天,深圳市大鹏新区首套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在公共住房小区鹏安苑、南澳枫浪山花园安装并启用,成为新“网红”。
这个首套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布置在小区内主要人员活动区域,利用高清红外摄像头抓拍,设备内置人工智能AI识别算法,可实现智能监测和实时报警,随时记录可能出现的高空抛物、坠物现象,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管理后台可看到小区各楼外立面,当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设备内置的AI智能算法会自动分析捕捉抛物画面和记录物体坠落轨迹,并将抛物发生时的图片和10秒时长视频回传至系统平台,同时向平台发送报警信息,且不会发生鸟类飞行或树叶飘落等误判;夜间采用红外摄像,能够捕捉到如烟头一类发光发热物体。
在现场人员配合展示下,一旦有人在11楼平台与楼顶分别丢下水瓶和纸团,后台在10秒内马上发出报警,整个抛物过程以图片和视频形式被完整记录下来,抛物的起始点及整个下坠轨迹被后台智能AI算法用红色边框清晰标注出来,事件视频与图片在后台可保存30天,随时供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