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彭勇
为泄愤,高某将舍友赵某的行李箱从五楼阳台扔下……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3月30日晚7时许,高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公司宿舍内,因生活琐事对舍友赵某不满,为泄愤将舍友的行李箱(大小为28寸,内有面膜、衣服等物品)从五楼阳台抛掷到宿舍楼外人行通道上(该处时有停放车辆,亦是员工上下班通行之处),造成行李箱等物品损坏。晚上9时许,赵某下班途经宿舍楼下发现其行李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高空抛物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悔罪表现,决定对高某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婧介绍,依照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最重要的是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裁量:
1、行为人的动机:如出于报复社会、扰乱公共秩序、抛物取乐甚至伤人取乐动机的,应当从重考量。
2、抛物时间和场所:在高层楼房、人员密集的时间或场所、儿童和老人聚集的场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重要节日或国际性活动等时间或场所实施的,应当从重考量。
3、抛掷物的情况:如抛掷的是沉重或巨大、尖锐、高温、腐蚀性、易散落、污秽物品的,应当从重考量。
4、造成的后果:如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仅指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公私财产损坏、动物伤害、公共秩序混乱、交通堵塞等情况的,应当从重考量。
5、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如一次性或陆续抛掷多个物品、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应当从重考量。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还要注意,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仅限于无特殊目的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否则,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当然,如果是过失导致花盆等物品坠落的,则不构成犯罪,但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王婧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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