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残,幼女谁来照顾?这一做法让姨妈成为了监护人
2021-03-24 10:44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未成年人父母无监护能力,可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何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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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的父母均有智力障碍,自小花出生开始,照顾她的重担便落在外祖父母身上。外祖父母现逾古稀之年,身体大不如前,照顾小花也越来越力不从心。后来,小花随着外祖父母一起到姨妈潘女士家生活,并在南海读小学。小花聪明懂事,潘女士一直将小花当做亲生女儿对待。

2021年,小花就要小升初。当地教育局公布的政策文件有一项规定:非户籍生其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当地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可以政策性借读公办学校。潘女士如果取得小花的监护权,便可顺利让小花读上公办学校。

眼看四月份就要预报名,于是潘女士便向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咨询办理委托监护公证事宜。公证员初步审查材料后,认为小花这种情况并不适宜办理委托监护公证。但公证员为潘女士找到了更好的解决方案:因为小花父母没有监护能力,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自愿放弃监护权,小花又没有成年兄、姐,只要潘女士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得小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就可以成为小花的监护人。

公证员立即联系潘女士,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见证下,让小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签署放弃小花监护权的文件,排除潘女士作为小花监护人的法律障碍,并草拟《变更监护权同意书》文本让潘女士交给小花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参考并盖章。公证员告知潘女士在民法典生效后找小花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办理。

2021年2月,潘女士将所有办证资料和法律文件备齐后,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人公证书。经审查核实无误,公证处第一时间出具监护人公证书给潘女士。

 民法典 
未成年人父母无监护能力
可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潘女士通过申请办理监护人公证,成为了小花的监护人,小花也可以顺利取得政策性借读公办学校的资格。(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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