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家族资产流失,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她婚前做了这件事
2021-03-03 10:5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归属。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谢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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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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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偶然的机会,姜女士遇到了张先生。两人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也非常投缘,很快便确定了恋人关系。最近,张先生准备与姜女士登记结婚,但姜女士却有所顾虑。

原来,张先生离异后至今未再婚,有子女。而至今单身的姜女士则是一直协助经营家族企业,她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经营者,家族的大量资产登记在她名下。这些资产大部分是股权,股权中有部分是由姜女士帮家族成员代持,这部分股权的分红也需要从其个人账户中转账。

姜女士担心,两人婚后很可能会因财产问题影响双方感情。此外,若是结婚后,家族企业一旦经营失败,姜女士也可能要背负债务,而张先生将会与其共担责任。

在朋友的建议下,姜女士和张先生便一同来到汕头市粤东公证处进行咨询。经办公证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他们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并办理公证,对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债权享有及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债权各自享有。

张先生认为,他与姜女士登记结婚是因为有足够的感情基础,并非为了财产而结婚。经过再三思考,姜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向汕头市粤东公证处申办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公证员在与姜女士及张先生进行沟通后,对双方的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债权享有及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并从共同生活的实际出发,约定每个月各自出资作为共同生活开支,双方确认约定内容后签订了协议书,姜女士与张先生将双方意愿以书面形式体现。该协议书将在姜女士与张先生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
男女双方可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单是保护妇女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也是保护保障妇女权益,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方式之一。本案中,姜女士和张先生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各自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保护了姜女士的家族资产。(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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