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快速”不“快速”?广州一律师状告“华快不快”一审败诉
2021-03-20 13:3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法院同时表示:鼓励华南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实习生 许张超

平时约10分钟的车程,却走了半小时!广州律师廖建勋驾车行驶华南快速路的这一经历,促使他把华南快速路的经营管理方——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告上了法庭,直指“华快不快”,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路桥费5元。

记者今天(3月20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廖建勋的诉讼请求。廖建勋今天向记者表示,他将上诉。

“华南快速”不“快速”?
律师起诉要求返还路桥费!

2019年11月8日,廖建勋在广州番禺富华西路附近办完事,驾车返回越秀区东宝大厦。当日上午11时15分,他从番禺大桥收费站进入华南快速,向北行驶临近华南大桥路段后,“道路发生严重拥堵”。“经了解,拥堵系因华南快速路施工导致。经我估算,拥堵路段长短约3公里,通行时间长达30分钟许。”他在起诉状中写道。

廖建勋说,后来,他于12时从黄埔大道西收费站出口驶出华南快速,并支付路桥费10元,全程历时45分钟。

廖建勋据此认为,他通行被告华南公司经营的华南快速路实质系于被告订立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提供与其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案涉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根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且华南快速路在正常情况下通行速度为60公里/小时至80公里/小时,案涉路段长度约10公里,按照以往正常通行时间应当仅需约10分钟,然后当日通行速度远远低于华南快速正常通行速度,被告未能提供与其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另经我了解,案涉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其限速80公里/小时,但是其收费标准甚至比部分四车道限速120公里/小时的国家高速公路要高,该收费标准显然不合理。”

廖建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收取的路桥费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更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其返还收取的路桥费5元。

被告华南公司法庭上称,该公司收费经过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订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原告诉状中所提到的10元路桥费中仅有5元是该公司收取,另5元由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收取,发票虽然显示是10元,但根据联网收费相关规定,事实上该司只收取了5元。“原告在明知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路,已经表明原告与我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华南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南公司不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驳回律师诉求

法院认定,廖建勋搭载案涉车辆与当日上午在华南快速路通行,向华南公司交付通行费,与华南公司订立了服务合同。另经法院向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核实查明番禺大桥确由该公司管理,并由该公司收取番禺大桥的通行费,据此法院认定廖建勋当日为案涉车辆向华南公司支付的通行费金额为5元。

就案涉收费路段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问题,法院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改委调查查明后,采信了华南公司关于其公司收费符合收费标准的陈述。

法院指出,廖建勋主张华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返还通行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就案涉路段维修的必要性问题,法院认为华南公司对华南大桥进行维修具有恢复其完好状态、保障公众通行安全、保证华南快速路可供正常使用的现实必要性;

——就案涉路段维修的合法性问题,法院查明华南公司已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案涉路段占道维修并明确绕行方案的事实,可以认定华南公司对案涉路段的维修具备合法性;

——就华南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华南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仅具有营利性的的经济属性,还具有公共服务、民生服务的公共属性;

——就案涉服务合同中华南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华南公司占道维修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成了案涉路段的拥堵因素,但该维修行为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案涉服务合同法定义务的情形,其维修行为造成加成道路拥堵的情况并非其违约行为的体现,亦不能据此认为是其违约结果的体现。此外,不能仅以占道维修加成拥堵的情况认定华南公司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

——就廖建勋提出华南公司收取通行费标准相对较高的问题,法院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改委调查查明,华南公司对案涉车辆收取5元通行费符合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廖建勋认为华南公司收费标准相对较高的意见,并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其可另寻途径依法救济。

——就廖建勋提出华南公司的价服不对等问题,法院指出,华南公司提供的服务同时具备经济属性和公共属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对应的,除考虑自身经济效益之外,还应当兼顾社会效益综合考量。在判断华南公司车辆通行费价格与服务是否对等问题时,虽然车辆通行速度是其服务效果体现的一个方面,但在其服务目的包括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等三大要素以及服务内容包含车辆通行和公路保护、保养、维修等诸多内容时,仅以车辆通行时速能否达到设计时速的单一标准来衡量其价服是否对等,是仅站在道路使用人的角度考虑了其所支付的通行费的经济效益,而未兼顾考虑道路其他使用人安全通行需求的社会效益,有违道路通行服务的客观实际。

据此,廖建勋以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华南快速路正常通行速度等理由认为华南公司未能提供与其收取价款相对等的服务,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综合认为,廖建勋主张华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廖建勋据此要求华南公司退还已收取的通行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廖建勋的诉讼请求。

法院称“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不过,法院同时在判决中指出:“纵观本案纠纷,原告廖建勋提出本案起诉所延伸出的收费公路占道维修期间应否减免通行费的问题,虽然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但从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公路使用人让渡部分通行权利后的利益平衡角度着眼考虑,其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亦有利于有关管理部门聚焦问题,找准着力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值得肯定。”

“另,为减少同类纠纷,本院建议,华南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公路经营企业,对案涉路段占道维修的情况,在必经该路段前的合理距离增设路面提示路牌及具体绕行指引,为广大车主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及更多的通行选择。同时,鼓励华南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判决书写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