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通讯员 粤司宣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范围是什么?证明事项有哪些表现形式?记者3月19日获悉,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20条,阐明有关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
《意见》阐释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适用场合等区别,“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范围和除外情形,常见的证明事项表现形式和不属于证明事项的材料情形,以及“谁索要(证明事项)、谁推行(告知承诺)”的主体责任确定原则等。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了不纳入推行范围的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纳入推行范围;国务院部门此前设定的证明事项暂不纳入广东推行范围;除国家已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决定权在国务院部门的行政事项对应的证明事项,不纳入广东推行范围;广东已实现电子关联或者免提交的证明事项,不再纳入推行范围。
《意见》强调,在证明事项的核查方面,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原则和要素,分类确定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要按照广东“数字政府”有关部署,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就建立健全线上核查机制、线下协查机制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
《意见》指出,若申请人承诺不实,应当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有关要求,分别采取终止办理行政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失信惩戒等措施。
下一步,广东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密切关注各地各部门推行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协调,提高各地各部门推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部署在我省落地落实。(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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